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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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健全完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滁州市公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9月4日
        联系电话:0550-3801656      
        邮箱: czggjjdk@163.com
        联系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322 室
        邮编:239000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 4 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此为准)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竞争主体交易活动,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及披露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和竞买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人员是指前述竞争主体中投标人、供应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农村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计分制,认定标准和记录分数详见附件。

    第五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及记录程序:

    1、告知。依据本办法对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书面告知,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认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将认定意见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形成不良行为认定书;

    3、记录。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书下发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六条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在记录时应同步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媒介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披露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分数清零。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1分的,信息披露期为1个月;每增加1分,信息披露期增加1个月。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信息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信息披露期间最短5个月。

    七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列举的情形外,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的,可申请不良行为信息修复。

    第八条 申请信息修复的,由做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确定披露期缩短时间不良行为记录5分以内(含5分),申请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不良行为记录6分以上(含6分申请修复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4个月;不良行为记录12分,申请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不可修复情形:

    1、不良行为记录2分以内(含2分)的,披露期内不可修复,按照记录分值对应的披露期公示,到期后信息下网

    2、二年内((连续24个月)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良行为被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信息在披露期不可修复,按照记录分值对应的披露期公示,到期后信息下网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程序:

    1.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递交修复申请表、信用(不良行为)修复承诺书、身份证明(登记证件)复印件、参加信用培训证明材料、信用报告、罚款缴纳证明等材料;

    2.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应按本办法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标准

     

    类型

    认定标准

    记录分数

    记录对象

    类型

     

    干扰投标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销投标文件的

    5分

    单位/个人

     

    资格预审合格后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投标的,或者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中,竞争主体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投标的。

    2分

    单位/个人

     

    竞争主体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不遵守开标程序,扰乱开标会场秩序,干扰开标正常进行的

    2分

    单位

     

    竞争主体为谋取中标,向项目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分

    单位/个人

     

    串标或视为串标

    竞争主体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项目单位串通投标,或者存在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

    7分

    单位/个人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12分

    单位/个人

     

    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等任意一个一致的

    5分

    单位/个人

     

    不同竞争主体填写投标信息时MAC地址一致的或联系人电话信息一致的

    2分

    单位/个人

     

    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竞争主体文件资料或企业名称或公章等信息,未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

    2分

    单位/个人

     

    弄虚作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者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分

    单位/个人

     

    三年内二次以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2分

    单位/个人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12分

    单位/个人

     

    不签合同

    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单位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单位提出附加条件,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交易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不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且未按规定整改的

    7分

    单位/个人

     

    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的

    2分

    单位/个人

     

    不履约

    不按交易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的,情节一般/严重的

    3分/5

    单位 

     

    在标后履约检查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不在岗履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1分/次

    单位

     

    对标后履约检查发现问题,经督促整改未按期整改的

    2

    单位

     

    不接受

    监管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陈述或不配合调查、约谈的

    2分

    单位/个人

     

     

     

    不按监管部门要求整改、不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拒绝接受监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追缴已退回的投标保证金的

    5分

    单位/个人

     

    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多次询问前后表述不一致等

    7分

    单位/个人

     

    恶意投诉、举报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

    5分

    单位/个人

     

    通过舆论媒体捏造事实,恶意抹黑他人的

    7分

    单位/个人

     

    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在滁州市范围内,一年内三次以上提出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7分

    单位/个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威胁办案人员等行为的

    7分

    单位/个人

     

    为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

    5分

    单位/个人

     

    投标时承诺不实的,未构成行政处罚的

    2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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